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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全省职业病危害专项治理工作方案(2022-2025年)的通知

来源:甘肃省卫生健康委 时间:2022-02-28 16:51 点击:

甘卫职健发〔202219

各市州、兰州新区、甘肃矿区卫生健康委,省卫生健康监督保障中心、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深入开展职业病危害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国卫办职健函〔2021621号)要求,省卫生健康委决定自2022年起至2025年在全省范围深入开展职业病危害专项治理工作,并制定《全省职业病危害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甘肃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2223

(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全省职业病危害专项治理工作

方案(2022-2025)

为巩固和深化尘肺病防治攻坚行动成果,大力推进“十四五”时期职业病防治工作,保障劳动者职业健康权益,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深入开展职业病危害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国卫办职健函〔2021621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目标要求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职业病防治工作的决策部署和《职业病防治法》相关要求,坚持以人民健康为中心,深入实施健康中国战略,以治理粉尘、化学毒物、噪声超标为主要任务,加强职业健康监督管理,督促指导和推动用人单位改善工作场所劳动条件,从源头控制和减少职业病危害,保障广大劳动者职业健康。

(二)治理范围。专项治理的范围为存在粉尘、化学毒物、噪声危害因素浓(强)度超标且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的工业企业(以下简称“治理企业)。各地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部署将 10 人以下的工业企业纳入治理范围。

(三)工作目标。2025年底,治理企业的工作场所作业环境得到显著改善,粉尘、化学毒物、噪声岗位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合格率达到85%以上,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率达到90%以上,达到《国家职业病防治规划(2021-2025年)》的要求。

二、步骤安排

(一)安排部署阶段(20221-8月)。

1.确定治理企业。国家卫生健康委将在“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系统”中设立专项治理模块,以职业健康基础数据库为基础,结合调查、申报、监测等数据,建立治理企业基础台账。之后,我省采取自上而下的方式,由省、市(州)、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逐级对基础台账进行补充完善,其中,近三年未开展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的企业直接纳入治理范围。补充完善治理企业基础台账的方式方法和要求、时限等,待国家建立模块、下发台账后另行通知。

2.制定治理方案。省级统一制定全省工作方案,各市州按照本方案要求,待市、县依次补充完善治理企业台账后,结合本地实际和治理企业情况,分年度制定本地治理方案,逐年确定治理任务、治理企业及督导分工,明确目标、措施和要求,并组织卫生监督机构(县级没有监督机构的由承担该县区监督职能的市级机构负责)、疾控机构人员具体实施。

3.做好培训指导。为保证治理工作有合法性依据、有规范性操作性强的指导文件,省卫生健康监督保障中心3月底前要组织在省内开展技术服务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开展技术服务规范性培训,对定期检测(现状评价)及相关报告中分级分类评估、提出针对性改进建议等内容提出明确要求;6月底前,要组织各级职业健康监督管理人员就治理工作要求和技能进行全员培训。各市州、县区分工组织治理企业进行专项治理相关动员、培训,指导企业开展自查自改。

(二)治理整改阶段(20229-20256月)。

1.开展治理整改。各地要按照“一企一策”的要求,严格要求企业针对职业病危害超标岗位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方案。整改方案应当包括超标岗位名称、超标原因、整改措施、整改时限和资金投入等。治理企业应根据整改方案开展治理工作,优先采用工程技术措施,从源头减少和降低职业病危害,使作业岗位危害因素浓(强)度达到限值要求。对于采取工程技术措施不能使岗位危害因素浓(强)度达到限值要求的,治理企业必须采取个体防护、减少作业时间等管理措施,降低劳动者接触水平,并切实做好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职业健康检查等工作;针对管理措施是否满足防护要求,治理企业应组织开展评价工作,形成评价报告。

完成专项治理的治理企业应委托有资质的技术服务机构对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检测,在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系统专项治理模块中提交评价、检测报告等相关材料。

2.开展督促指导。各市州、县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组织卫生监督机构加强对治理企业的督促指导,积极探索职业健康托管式服务、“一企一策”精准指导等帮扶模式,实施中小微企业专项治理帮扶。对治理积极、成效显著的治理企业,鼓励其持续改进提高;对治理不到位的治理企业,督促其加大治理力度;对于治理后职业病危害因素仍超标且整改无望的治理企业,要依法停止相关作业或提请当地政府予以关闭。

各市州、县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定期(每年4月、10月)调度本地专项治理工作进展情况,区分治理企业治理状态(未整改、整改中、整改完毕销号等),及时督促指导,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指导销号单位巩固、提高。省卫生健康委每年开展调研指导。

3.做好年度总结。各地要认真做好专项治理工作年度总结,于每年1115日前将总结以及下年度专项治理方案报送至:gszywsjd@163.com邮箱。年度总结报告应重点突出、数据详实,主要包括年度工作进展情况、取得的成效、存在的问题以及下年度工作打算等。省卫生健康委每年对全省专项治理工作进行总结和通报。

4.分年度安排重点工作。

202210月底前,各地重点督促2021年未开展检测的治理企业,特别是多年未开展检测的企业,下达执法文书,限期做好检测(或现状评价)工作;督促已有检测结果的企业,针对自查存着问题和检测报告中改进意见,制定整改方案并实施。

202211月至202310月,各地根据前期调度和系统查询情况,采取市、县级分工、分片的形式,对未开展整治、整改工作的治理企业全面检查、依法处罚;对整改中企业组织巡回指导,指导中发现整改不力、进度迟缓的,开展重点督导、执法;对整改完毕并销号企业抽查30%以上。

202311月至202410月,各地在做好上述工作同时,对治理工作迟缓县区、企业开展重点督导和检查执法,推动治理工作平衡发展、有效推进。

202411月至20256月,各地采取市县联合检查方式,分片开展评估验收,查漏补缺,对重点、难点问题集中力量予以解决。

各地可在上述重点工作基础上,增加工作内容和工作范围,加快工作进度,提高治理工作成效。

(三)全面总结阶段(20257-12月)。

各地要做好全面总结工作,客观评价和总结工作成效,于202510月底前将专项治理工作总结报告报送我委,由我委汇总上报国家。总结报告应包括治理工作开展情况、典型经验做法、取得成效等。

三、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专项治理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精心组织,周密部署,因地制宜,科学制定治理方案,细化治理工作任务,认真组织实施,确保专项治理工作取得实效。

(二)源头治理,综合施策。各地要督促治理企业以超标作业岗位为重点,以落实工程防护措施为关键,加大对现有设备设施升级改造力度,积极使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提高设备机械化、自动化水平,淘汰落后工艺、设备和材料。对于无法采取工程技术措施,或工程技术措施无法使危害因素浓(强)度达到标准要求的治理企业,要督促其综合采取管理措施和加强个体防护等措施,保护劳动者健康。省疾控中心(省职业病危害防护技术指导组)要组织工程防护技术专家,适时开展重点行业领域重点企业巡回指导活动,引导树立一批专项治理示范企业。

(三)分类指导,统筹推进。各地要根据治理企业职业病危害程度及防治水平进行分类指导。对于超标严重、防治水平低的治理企业进行重点指导;对于专项治理效果好、防治水平高的治理企业,鼓励其创建“健康企业”。要统筹安排专项治理检查工作与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工作,避免重复交叉,提高监管效率。要加强信息化工作,做好治理企业台账动态管理与更新。

(四)强化监督,严格执法。各地要采取随机抽查、专项检查等方式,加强对治理工作的督促和指导。对发现的普遍性问题要及时总结通报,提出要求;对存在不开展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和定期检测、不组织接触职业病危害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不为劳动者配备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个体防护用品等违法行为且拒不整改的,要坚决依法从严处罚。对监督检查企业中发现的职业健康相关技术服务违法违规线索,各地要及时跟进、倒查相关技术服务、医疗机构,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不断提升技术服务水平。

(五)广泛宣教,营造氛围。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平台,采取多种方式,加强对专项治理工作的宣传报道,营造良好的工作氛围。要及时发现和宣传基层典型经验和先进做法,充分发挥示范引领作用,以点带面,促进专项治理工作深入开展。对问题严重拒不整改的工业企业,要强化监督执法,公开曝光,发挥典型案件“查处一宗、震慑一片、教育一方”的警示作用,形成全社会关心支持职业病防治工作良好局面。

(六)严肃纪律要求。各级工作人员要认真遵守各项纪律要求,公正廉洁、依法执法,严禁通过推荐或指定等方式要求用人单位接受特定的机构、专业技术人员开展有关有偿技术服务,严禁以任何理由或者方式向用人单位摊派财物、推销产品或报销任何费用。

附件1:部分行业职业病危害情况及防护设施、措施企业自查(监督检查)表

附件2: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管理措施企业自查(监督检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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